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“自己接单、时间(shíjiān)自由”
小心你的(de)权益“裸奔”
接单自由≠劳动关系(guānxì)自由
河池市宜州区(qū)人民法院
审理的(de)这起劳动者维权案
给“灵活就业(jiùyè)”敲响法律警钟
被告A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注册(zhùcè)成立,并(bìng)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展某(mǒu)平台买菜配送业务。2021年11月1日,原告(yuángào)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配送司机,负责指定区域的(de)平台买菜配送工作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仅口头约定薪酬由3500元底薪及业绩提成组成,且张某需自备手机和送货车辆。
实际工作期间,A公司要求配送司机下载安装"某平台买菜司机"和(hé)"今日水印(shuǐyìn)相机"两款App,通过该平台实施配送详情记录、绩效管理和售后审核(shěnhé)等工作。公司还组建微信群发布管理制度,具体规定:当日不接单需提前报备(bàobèi),未(wèi)按要求上传水印照片将予以罚款等条款。2021年12月9日张某离职(lízhí)后,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,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张某认为,其日常工作完全遵循A公司安排,包括考勤管理(guǎnlǐ)、请假审批、货物(huòwù)配送等环节均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,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,双方(shuāngfāng)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。
A公司辩称,张某(zhāngmǒu)自行配备工作所需工具及(jí)运输车辆,自行承担运输风险;公司仅按(àn)配送件数支付运输费用,不存在底薪制度;张某可自主(zìzhǔ)安排工作时间,属于多劳多得、不劳不得模式,故双方应为运输合作关系,不构成劳动关系。
但(dàn)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
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(de)(de)主体资格。本案中,A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,张某是具有劳动能力(nénglì)的自然人,双方符合主体资格。
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(láodòng)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(shòu)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。本案中,张某需通过App打卡接单,按照A公司规定(guīdìng)的时间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务,切实受到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(yuēshù),且(qiě)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,符合这一标准。
劳动者提供的(de)劳动是(shì)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本案中,张某负责的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是A公司的主要经营(jīngyíng)业务,其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张某与(yǔ)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
对于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,规范用工(yònggōng)。即便采用灵活用工模式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,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规范用工管理,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(shèhuìbǎoxiǎn)。违规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、补缴社保及工伤担责等后果(hòuguǒ),造成(zàochéng)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(sǔnhài)。
对于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重视书面劳动合同(hétóng)的签订。在入职时,应(yīng)主动(zhǔdòng)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报酬(láodòngbàochóu)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内容、社会保险等(děng)关键权益。若未能签订书面合同,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(zhèngmíng)劳动关系的证据,如工资发放记录、工作记录、考勤记录、规章制度文件、沟通记录等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合法权益受损。
综合:宜州区法院、河池中院、广西(guǎngxī)高院
“自己接单、时间(shíjiān)自由”
小心你的(de)权益“裸奔”
接单自由≠劳动关系(guānxì)自由
河池市宜州区(qū)人民法院
审理的(de)这起劳动者维权案
给“灵活就业(jiùyè)”敲响法律警钟
被告A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注册(zhùcè)成立,并(bìng)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展某(mǒu)平台买菜配送业务。2021年11月1日,原告(yuángào)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配送司机,负责指定区域的(de)平台买菜配送工作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仅口头约定薪酬由3500元底薪及业绩提成组成,且张某需自备手机和送货车辆。
实际工作期间,A公司要求配送司机下载安装"某平台买菜司机"和(hé)"今日水印(shuǐyìn)相机"两款App,通过该平台实施配送详情记录、绩效管理和售后审核(shěnhé)等工作。公司还组建微信群发布管理制度,具体规定:当日不接单需提前报备(bàobèi),未(wèi)按要求上传水印照片将予以罚款等条款。2021年12月9日张某离职(lízhí)后,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,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张某认为,其日常工作完全遵循A公司安排,包括考勤管理(guǎnlǐ)、请假审批、货物(huòwù)配送等环节均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,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,双方(shuāngfāng)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。
A公司辩称,张某(zhāngmǒu)自行配备工作所需工具及(jí)运输车辆,自行承担运输风险;公司仅按(àn)配送件数支付运输费用,不存在底薪制度;张某可自主(zìzhǔ)安排工作时间,属于多劳多得、不劳不得模式,故双方应为运输合作关系,不构成劳动关系。
但(dàn)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
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(de)(de)主体资格。本案中,A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,张某是具有劳动能力(nénglì)的自然人,双方符合主体资格。
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(láodòng)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(shòu)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。本案中,张某需通过App打卡接单,按照A公司规定(guīdìng)的时间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务,切实受到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(yuēshù),且(qiě)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,符合这一标准。
劳动者提供的(de)劳动是(shì)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本案中,张某负责的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是A公司的主要经营(jīngyíng)业务,其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张某与(yǔ)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
对于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,规范用工(yònggōng)。即便采用灵活用工模式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,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规范用工管理,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(shèhuìbǎoxiǎn)。违规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、补缴社保及工伤担责等后果(hòuguǒ),造成(zàochéng)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(sǔnhài)。
对于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重视书面劳动合同(hétóng)的签订。在入职时,应(yīng)主动(zhǔdòng)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报酬(láodòngbàochóu)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内容、社会保险等(děng)关键权益。若未能签订书面合同,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(zhèngmíng)劳动关系的证据,如工资发放记录、工作记录、考勤记录、规章制度文件、沟通记录等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合法权益受损。
综合:宜州区法院、河池中院、广西(guǎngxī)高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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